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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地方立法条例         
邢台市地方立法条例
作者:邢台市人… 文章来源:邢台人大网 点击数:207 更新时间:2022-05-30 13:23:45

邢台市地方立法条例

(2019125日邢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3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起草和提出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地方立法工作

本市立法应当明确具体体现本市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涉及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需要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前款规定的事项中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补充修改或者解释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本市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第一年编制立法规划每年的第四季度拟订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第八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第九条 国家机关政党团体组织和公民都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常务委员会报送立法项目建议书并附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稿和必要的参阅资料明确送审时间。  

立法项目建议书内容应当包括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名称立法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对策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并报送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起草和提出

 

第十二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法规案的起草工作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案起草单位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就法规的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同有关法规的衔接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征求相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对法规起草过程中的重大分歧意见提出法规案的机关应当做好研究论证和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提案人应当说明设定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证论证和采纳意见的情况拟设定行政处罚的提案人应当说明设定的必要性

第十五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供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制定依据对照稿和必要的参阅资料

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

起草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情况

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市长签署并附以下材料

针对有关政府部门管理权处罚权等职责分工征求意见由有关政府部门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者形成的会议纪要

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等有关方面意见形成的反映最终意见的会议记录等材料

其他针对重大问题征求意见形成的反映最终意见的原始材料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发给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对法规草案进行研究准备审议意见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荐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五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向主席团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法规草案进行研究准备审议意见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聘请的立法咨询专家旁听会议或者组织公民旁听会议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或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或者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讨论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需要对有关重大问题进一步研究论证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对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表决稿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前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广泛深入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围绕第一次审议的重点内容对法规案提出审议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负责人说明情况也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报告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报告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修改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其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三十六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立法研究基地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依托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建立立法研究基地选择县级以下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作为立法联系点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将法规草案发送立法研究基地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专家学者和基层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说明等在邢台人大网站或者邢台日报上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对法规草案的调整范围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重要概念的含义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一条 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一步审议或者审查

第四十二条 对多部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规案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法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已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邢台人大网站和邢台日报上刊载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地方性法规公布后的十五日内将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公告地方性法规正式文本及其说明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界限含义的; 

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地方性法规依据的。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第五十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地方性法规名称以及需要解释的具体条款

主要争议内容及其理由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五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应当依法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四条 已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解释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邢台人大网站和邢台日报上刊载

第五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以及本市立法后评估和执法检查情况等对本市已经生效施行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研究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需要对本市多部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修改废止的应当一并提出有关建议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经过评估论证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市人民政府规章政府规章的规定与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出现不一致时政府规章服从地方性法规并应当按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及时修改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备案审查

市人民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按照法律法规和邢台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六十一条 法规案在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按时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评估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于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两年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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