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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河县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青河县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作者:青河县政… 文章来源:青河政府网 点击数:733 更新时间:2014-09-12 23:44:47

青河县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阿勒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控制和降低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县应急预案体系由县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乡(镇)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部分构成。  

县总体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县专项应急预案由各牵头职能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下发执行。  

部门应急预案由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举办集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制订应急预案。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订各类应急预案;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所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订相关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县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县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按照分级指导的原则,督促、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八条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 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属地为主、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专业处置、科学应对,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与上级应急预案紧密衔接,与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相衔接。   

() 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能力,符合本行政区域特点和部门实际,且针对性强。   

()应对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 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实用性强。  

第十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 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 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和解除的程序及预警响应措施等。   

() 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应急联动、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 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 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 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 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应急预案管理与修订、实施或生效时间等。   

() 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应急资源和危险源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按照相应的预案编制框架或指南进行。  

(一)县总体应急预案的内容体系按照自治区和地区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内容编制。  

(二)县专项应急预案内容体系按照本行业(本部门)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  

(三)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牵头部门组织制定。  

(四)各乡(镇)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或重大活动性质组织制定。  

(六)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应急行动方案编制指南,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的意见,有关单位应在征求意见函发出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涉及限制公众自由的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和备案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以下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报批、公布和备案等事项。   

()县总体应急预案在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县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并报地区行署应急科备案。   

()县专项应急预案由制定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县政府应急办审核,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公布,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定,以部门文件的形式公布,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乡(镇)应急预案由乡(镇)政府行政办公会议审定,以乡(镇)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居、社区)应急预案经村(居、社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村(居、社区)务公开形式张榜公布,报乡(镇)政府备案。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定,以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报县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县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机构);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报企业登记注册地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或承办单位编制后,报活动组委会或活动安全许可机关批准,以主办或承办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并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重大建设项目应急预案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分别以施工单位和经营单位(责任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并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十五条 县专项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应急办,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 编制背景,   

() 编制原则。   

() 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 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 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 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县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编制单位按有关程序审议。审议通过的部门应急预案应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十七条 审议通过的县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报地区行署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报县政府应急办和县有关单位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印发后,制定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并严格按保密规定管理。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制定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等基层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 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 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   

()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预案中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实施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消除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   

乡(镇)专项应急预案与县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县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县直各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五条 专项预案、部门预案正式印发后,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组织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在一个月内召开领导小组(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学习熟练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七条 所有承担应急预案规定职责的乡(镇)、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工作人员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并熟悉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中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应急预案,制订年度演练计划。针对本地、本行业(系统)应急工作的实际,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乡(镇)等基层政权组织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应急预案行动方案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评估分析,并对应急预案进行相应的修订完善。各乡(镇)政府和县有关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青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0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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