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河县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文件),结合青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包括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为防止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在领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筑施工单位按一定比例预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储存的专项资金。履约保证金是指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实施,由中标人按中标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作为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资金,招标人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由施工企业按规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可以将其在中标活动中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缺额部分由中标人补齐。建设单位及用工企业当年开工及跨年度开工的工程,未按要求缴纳工资保证金,没有劳动保障部门开据以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的,相关单位一律不予下发施工许可证或下达开工通知单。
第四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文件)执行,即: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预存;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追加部分按以上规定比例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行保证金的缴存金额为不超过合同中标价10%。
第五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收取,履约保证金由建设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收取。施工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施工单位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书》等手续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标准核定缴纳保证金缴费金额,资金管理由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统一归口管理。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设立专户进行管理。保证金专户预留银行印签公章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会计私章为业务主管部门的会计人员,出纳私章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出纳员。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在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用手续。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主管部门开具专用收据,收款人持专用收据在财政局收费大厅办理保证金缴存手续。
第九条 为确保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会计核算业务由主管部门负责,结算业务由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负责办理,对没有用工主体和企业资质的工程进行严格的审查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财政部门每季度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资金收支明细,主管部门财政人员应每月向单位领导提供各类保证金的收支余、往来明细情况。建筑施工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使用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责成建筑施工单位追补。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建筑施工单位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仍应按标准正常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已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各工程项目负责单位在拨付工程款前,需取得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施工单位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方可拨付。在用工期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建筑施工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单位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并批准后,方可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最高额不得超过该企业缴存的金额。
(一)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
(二)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三)建筑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
(四)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
(五)其他情形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保证金的收、退管理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作出减缴、免缴、缓缴或者提前退还的决定,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或挪作他用。年终或工程项目竣工前,由建筑施工单位在农民工居住地或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5日,5日内无农民工欠薪投诉的,建筑施工单位持工资支付报告表和竣工备案报告,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无拖欠后出具相关证明,财政部门向建筑施工单位一次性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由工程中标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开具相关证明,中标单位凭借主管部门开具证、核准的申请表和交款专用收据,到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划拨职责,造成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的,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存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自2013年起,凡在我县管辖区域的建设活动施工企业和劳务队,都必须到建设局进行资质、信誉审核、登记并备案后,方可进行投标活动和施工作业,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凡因无用工资格的组织个人承包工程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方承担全部拖欠连带责任。未到建设局进行备案的施工企业和劳务队,擅自在我县进行建设活动,由建设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清除青河县建筑市场。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负有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督,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青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