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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新疆政府 文章来源:新疆政府网 点击数:711 更新时间:2016-01-11 17:43: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1598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公平保障农民工作为用人单位职工、作为城镇常住人口的权益,帮助农民工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

  ——坚持统筹兼顾、优化布局。按照自治区发展总体战略和新型城镇化规划,逐步完善生产力布局和城镇化布局,引导农民工在南北疆不同区域、不同城市和小城镇以及城乡之间合理分布。

  ——坚持城乡一体、改革创新。适应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需要,着力改革城乡二元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完善有利于农民工市民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户籍、住房、土地管理、成本分担等制度。

  ——坚持分类推进、逐步实施。按照自愿、分类、有序的要求,因地制宜、存量优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点促进长期在城镇居住、有相对稳定工作的农民工有序融入城镇,循序渐进地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农业富余劳动力年均转移就业200万人次,全区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继续增加,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就地就近城镇化,有序进入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四)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力度,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制定农民工培训综合计划,相关部门按分工组织实施。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将国家通用语言纳入少数民族农民工培训内容。鼓励企业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符合相关规定的,对企业给予培训补贴。大力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全面开展企业就业、季节性就业技能培训和致富技能培训。对企业开展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岗前培训的,给予全额职业培训补贴。对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受企业委托开展订单、定岗、定向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企业实行新招用员工师带徒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南疆四地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者参加技能和国家通用语言组合培训的,给予一次性技能培训和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对参加技能和创业组合培训的,给予一次性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培训期间均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改进培训补贴方式,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企业定岗培训,面向市场确定培训职业(工种),形成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建设一批农民工实训基地。积极开展少数民族传统技艺职业培训。鼓励农业、科技、扶贫、工会、妇联、团委等组织开展农民工培训。(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安监局、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扶贫办、总工会、团委、妇联负责)

  (五)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继续实施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支持一批优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改善办学条件。与援疆省市协作,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改委会同财政厅、农业厅负责)

  (六)完善和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政策。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限制等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实现就业信息全区联网,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服务。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支持南疆地区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建设。积极发展纺织服装、商贸流通、旅游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产业,落实“短平快”项目、“访惠聚”项目、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等项目建设,努力承接对口援疆省市有市场、有效益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鼓励乡镇、街道、社区兴办商业性便民利民服务网点,开设减免收费的农贸市场和餐饮摊位,满足市民生活需求和促进农民工就业。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自治区创业型县(市)要建立返乡农民工创业基地,享受创业孵化基地各项优惠政策。就业困难的农牧民从事玉石加工、地毯编织、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制作等,以及开办小商店、小作坊、小饭店等各类微创业的,享受创业扶持政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总工会、团委、妇联负责)

  三、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七)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严厉打击建设领域违法发包、转包及挂靠等行为。建立自治区劳动就业用工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总工会负责)

  (八)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有条件的市县探索建立健全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行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对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影响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纠纷案件,要加大执行力度,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建筑劳务人员管理平台,推广建筑劳务实名制和工资银行卡支付制度,严格执行联网核查规定。落实同工同酬原则,适时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重点,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高法院、总工会负责)

  (九)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研究完善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灵活就业农民工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自主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发改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法制办、总工会负责)

  (十)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推动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落实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的法规、标准和机构。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石材加工等领域农民工工伤多发问题。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自治区安监局、卫生计生委分别会同发改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法制办、总工会负责)

  (十一)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发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作用,加大诉调对接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与法律援助部门的联动机制,完善服务设施,增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能力。(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发改委、公安厅、司法厅、国资委、高法院、总工会负责)

  (十二)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要畅通诉求表达渠道,积极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当事人办理诉讼费的减、免、缓手续。申请财产保全的,亦可缓交财产保全申请费;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一律不先收取申请执行费用。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完善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农民工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畅通法律服务热线,加大普法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自治区司法厅会同财政厅、高法院、总工会负责)

  四、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十三)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不断提高综合承载能力、扩大项目范围。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农民工家庭或农民工个人,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加快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加快实现县(市、区)、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公共设施及信息化终端的全覆盖。在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较为集中的城市,兴建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引导性培训、社会保险、文化教育、临时性居住、党团活动等,实现规范、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发改委、财政厅、公安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法制办负责)

  (十四)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输入地政府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加大城区、城乡结合部和人口新增长区域中小学校建设力度,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进一步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对在公益性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支持经费,指导和帮助学校、幼儿园提高教育质量。开展关爱流动儿童活动。(自治区教育厅会同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团委、妇联负责)

  (十五)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继续为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做好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扩大农民工艾滋病综合干预覆盖面,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为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患肺结核病的免费提供治疗药品。将进城务工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管理范围,优先落实好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开展流动人口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落实流动人口流入、流出“两地”工作责任,切实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出人口及其家庭享受奖励扶助权益。开展流动人口“关怀关爱”活动,做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的研究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十六)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建立、健全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对在城镇稳定就业,持有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二年和参加社会保险满二年,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按照城镇户籍居民同等准入条件、同等审核流程、同等保障标准实施公共租赁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予以保障,逐步实现农民工住房保障常态化。支持增加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给,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加强城中村、棚户区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使居住其中的农民工住宿条件得到改善。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中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实际需求安排建设用地。允许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督促和指导建设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国税局负责)

  (十七)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促进有条件有意愿、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和住所(含租赁)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落户并依法平等享受城镇公共服务。各地要根据自治区户籍制度改革部署,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城镇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为基准条件,制定具体落户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民政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法制办负责)

  (十八)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保障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自治区党委农办,自治区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分别会同法制办、高法院负责)

  五、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九)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加强农民工中的党组织建设,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对在社区居住满一年以上具有选民资格条件的农民工,经规定程序可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社区在制定社区规划、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居民公约和居民自治章程等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听取农民工或农民工代表意见。(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资委、总工会负责)

  (二十)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继续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同等免费开放。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各地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规划建设简易实用的文化体育设施。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交往、交流。举办示范性农民工文化活动。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厅会同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体育局、总工会、团委、妇联负责)

  (二十一)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关心农民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人文关怀进企业、进一线”活动。通过依托各类学校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对有需要的农民工开展心理疏导。努力推进农民工本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总工会、团委、妇联负责)

  (二十二)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依托中小学和幼儿园、村民委员会普遍建立关爱服务阵地。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完善农村寄宿制学校配备,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在留守流动儿童集中的地方创办“留守流动儿童之家”(“春蕾爱心书屋”)。继续实施“春蕾计划”项目,资助包括留守流动儿童在内的贫困家庭孩子上学,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公益大讲堂”等活动,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建立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求助制度,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努力保障留守老人生活。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安全。(自治区妇联、民政厅会同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委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自治区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区农民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各地州市、县(市)也要建立农民工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工作协调、指导。(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四)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发改委、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五)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积极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以输入地团组织为主、输出地团组织配合,逐步建立农民工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度,积极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切实履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职责,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努力为农民工提供服务。(自治区总工会、团委、妇联负责)

  (二十六)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积极作用。按照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对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组织要正确引导、给予支持,充分发挥他们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融合的积极作用。改进对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的管理,完善扶持政策,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依法开展服务活动。(自治区民政厅会同发改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总工会负责)

  (二十七)夯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加大投入,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定期收集农民工相关信息,准确反映农民工数量、流向、就业、社会保障及创业等情况。深入开展农民工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党和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自治区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自治区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八)进一步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积极宣传农民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农民工先进典型,对相关问题开展及时有效的舆论引导。宣传全区开展表彰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的有关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良好舆论氛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自治区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各地州市实施办法于2015年底前出台,报送自治区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全区农民工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督导,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农民工工作情况。

 

2015年7月27日

文章录入:qinghe    责任编辑:qing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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