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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7.85kg左右的狗头金是无主物归发现者         
新疆7.85kg左右的狗头金是无主物归发现者
作者:支振锋 文章来源:环球时报-环球网 点击数:906 更新时间:2015-02-07 22:14:59

 

  狗头金是无主物,归先占者

  当新疆一名牧民偶然捡到一块重达7850克的狗头金时,他可能不会想到自己同时也“捡起”了一场法律争议。
  对于偶然发现的物品,法律并非没有规定。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也即全民所有;文物保护法规定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的一切文物归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隐藏物、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只不过,有时候上交后获得奖励数额非常低。新疆牧民所捡到的狗头金,也有人认为应该交给国家,理由就是其属于矿产。但这种认识,未必准确。
  法律虽然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无序的滥采、滥伐、浪费,防止“公地悲剧”,保护环境,保证可持续发展,而不是与民争利。对在野外偶尔发现的狗头金,不能简单地解释为“矿产”而视为国家所有,它们顶多不过是有点特殊的石头而已。哪怕这个特殊性是贵重。
  因此,此次新疆牧民所捡到的纯系偶然发现的无主物,而非有意识勘探或开采的“矿产”,未妨碍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无损于矿产及自然资源开发秩序,无损于环境保护,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它不过是老百姓生活中有益无害的“惊喜”——尽管这个惊喜有点大。法律应尊重合法先占,没必要将惊喜变成黄粱一梦。▲(作者支振锋是《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

文章录入:qinghe    责任编辑:qing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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