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信息中心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村之窗 | 年历查询 | 双河律师 | 网友留言 | 
最新公告:     三道海子网是一家提供免费信息服务的公益网站,请自觉维护网络秩序,不发违规文字和图片。  [admin  2014-09-10]        
您现在的位置: 三道海子网 >> 双河律师 >> 普法园地 >> 正文
专题栏目
更多内容
最新推荐 更多内容
相关文章
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
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
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
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 看…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更多内容
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作者:最高人民… 文章来源:新法规速递 点击数:515 更新时间:2021-09-29 19:55:51

发〔202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六、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文章录入:qinghe    责任编辑:qinghe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三道海子网 版权所有(2014-2024)网站维护:18997512675 站长:李宪生18997512675

    信息产业部备案
    新ICP备14001840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