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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交证据,被处罚款1千元
作者:黎剑  文章来源:乌鲁木齐市法院网  点击数1953  更新时间:2016-11-16 19:13:41  文章录入:qinghe  责任编辑:qinghe
       打官司,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向法院及时提供相关证据,若无故逾期提供证据,可能受到训诫或罚款等处罚。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任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某某在一审期间针对任某主张其支付劳务费的诉求中,仅以涉案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作为其抗辩理由,并未陈述亦未提交其系涉案合同委托代理人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而在二审期间,其才陈述说明自己是涉案合同委托代理人的事实,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推翻了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致使本案被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由于李某某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并非一审结束后形成的新证据,且其迟延提交证据的理由并不成立,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具有重大过失,应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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