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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人员申请律师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新疆司法…  文章来源:新疆司法厅  点击数1913  更新时间:2015-12-01 06:25:42  文章录入:qinghe  责任编辑:qinghe

 

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人员申请律师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司发〔2015〕50  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各地、州、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统筹规划城市与县域律师资源的总体布局,建立激励律师人才向基层流动的机制,解决基层法律服务人才匮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结合我区律师队伍的实际,现就我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人员申请律师执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应当在律师执业机构不超过五家并且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含律师资格证书)的执业律师不超过五十名的县(市、区)申请律师执业。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已经被许可在县(市、区)从事律师执业的,可以在现执业地的县(市、区)律师执业机构继续执业并流动。需要流动到其它县(市、区)执业的,应当在我区的律师执业机构不超过五家并且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含律师资格证书)的执业律师不超过五十名的县(市、区)申请。

 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已经被许可在县(市、区)从事律师执业的,不得在我区的律师执业机构超过五家并且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含律师资格证书)的执业律师超过五十名的县(市、区)申请作为发起人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或合伙律师事务所,也不得申请成为合伙人。

四、取得限制使用地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应当在我区的律师执业机构不超过五家并且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含律师资格证书)的执业律师不超过五十名的县(市、区),并只能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上载明限定地区的县(市、区)的律师机构申请律师执业和流动。

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在律师执业机构不超过五家并且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含律师资格证书)的执业律师不超过五十名的县(市、区)执业10年以上,未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可以在疆内流动,但不能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或申请成为合伙人。

六、本通知下发前,有关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人员从事律师执业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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