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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河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暂行)         
青河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新疆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905 更新时间:2014-09-12 22:57:02

 

青河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阶段青河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和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和危房户,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青河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退出管理,租金标准制定、调整、收取,以及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制定、发放等工作。县民政局负责低收入家庭和低保家庭的标准制定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  青河县新建城镇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每户50平方米以内。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采用按月缴纳租金的方式,设立财政专户对租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以廉租房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不得挪做它用。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青河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

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青河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老、弱、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及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

第二章  申请、审核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应在2人以上(含2人),家庭成员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至少一人具有青河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属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低保家庭,且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的或人均建筑面积虽在13平方米以上,但属于房管部门认定的CD级危房以及设施不配套、近期需拆除重建的简易住房。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青河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承诺及查询受权书;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孤老、烈属、残疾等相关证件。领养孩子的需县民政部门出具领养证明;

(三)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证明;

(四)申请家庭出具的真实的家庭收入、财产(车辆及房产)书面声明,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五)申请人房屋属于危房的,需提供县房管部门出具的CD级危房鉴定书;

(六)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七)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各社区居委会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后,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范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开始计算;对于告知后无法提供所需申请材料的,社区居委会退回所有材料,并出具书面不受理意见。材料备齐后,各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进行初步核查,并提出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报至青河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后,青河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公安、人社、民政、金融、住建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通过查阅档案、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审核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为:公安部门核实人员信息、拥有车辆信息;住建部门负责核实房产情况;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及低保家庭的审核认定;财政部门核实统发工资等情况;人社部门核实退休、公益性岗位等人员身份及收入情况;金融部门核实存、贷款、保险情况;畜牧部门核实牲畜、草场情况;农业部门核实耕地、设施农业情况;林业部门核实林地、林权情况;工商部门核实个体经营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实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青河镇人民政府负责材料初审、汇总、公示及协调工作。

第九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青河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事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人员名单在电视、网络等媒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为7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青河镇人民政府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家庭进入轮候队列。

经公示有异议的,青河镇人民政府将在3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申请家庭不进入轮候队列。

第十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青河镇人民政府按照条件确定轮候顺序,确定保障方式和享受顺序。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两种住房保障方式不可重复享受,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其直系亲属只能享受一套实物配租。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青河镇人民政府,经审核后,镇政府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青河镇人民政府取消资格。

第十一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青河镇人民政府签定《青河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定《青河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确定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和低保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青河镇人民政府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现住房为(C\D级)危房的,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申请与廉租房进行置换,申请家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后不得继续在危房中居住。

第三章  动态管理及退出办法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于每年12月份定期向所在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居委会签署审查意见报青河镇人民政府复审。

青河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青河镇人民政府作出取消其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住房困难低保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超出我县确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一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一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未交纳房租的;

(八)故意损坏承租廉租住房的;

(九)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内进行违法活动的;

(十)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

(十一)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不具备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情形的;

(十二)其他应取消资格的行为。

第十五条  青河镇人民政府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青河镇人民政府做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因故不能及时退出或者不愿退出租住房屋的,按同等地段房屋租赁市场价交纳租金,或由承租人按商品房价格进行购买。否则将由青河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六条  据廉租房实物配租相关规定,社区居委会应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环境卫生等日常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住户应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的管理。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其查处,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青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河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744号)、《关于印发<青河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745)、《关于对青政发〔200745号文件进行补充的通知》(青政发〔201023)三个文件同时废止。

文章录入:qinghe    责任编辑:qing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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