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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作者:新疆政府 文章来源:新疆政府网 点击数:1203 更新时间:2016-01-11 17:50: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1525


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扎实推进我区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努力改善全区环境质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环境监管执法能力薄弱,一些地区监管执法不到位,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对于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依法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强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水平。

  二、全面推进新常态下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一)认真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关于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通知和《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5〕27号)要求,明确责任,细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调度,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抽查。

    (二)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将日常监管基本工作任务和职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岗位,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11月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积极做好纠纷调处、宣传引导等工作,充实环境监管网格。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地州市、县(市、区)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要加强组织协调。

    (三)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分工协作,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在2015年6月底前将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情况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三、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一)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二)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环境保护、发改、经信、国土、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开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摸底排查工作,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分别于2015年6月和2016年底前,将本地区清理工作方案和清理整改情况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同时,各地要严把项目审批关,加大项目管理工作的协调和衔接,依法依规审批各类建设项目,切实做到“不欠新账、还清旧账”。

    (三)强化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环境保护部门视情节可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情况以及相关处罚或者处理情况向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或单位通报。

    四、严格规范和约束环境执法行为

    (一)推进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健全环境信息公开机制,拓宽信息公开途径,每年3月底前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查处结果以及挂牌督办案件整改等情况。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及时公开环境信息。

    (二)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稽查工作机制。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要加强对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跨区域、跨流域重大环境问题。自2015年起,自治区、地州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每年要制定稽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每年要对全区30%以上的地州市和5%以上的县(市、区),地州市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执法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三)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一)强化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总责,对辖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完善在政府领导下的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6月中旬前,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加大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自动监控、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保障环境安全。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制定财政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

    (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及公众的监督作用。环境保护人人有责,要充分发挥“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鼓励群众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六、全面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一)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机构建设。加强地州市、县(市、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其他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要充分考虑环境监管执法任务的落实,保证环境监管执法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要。

    (二)努力提高执法队伍能力。要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底前,全区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要制定具体的三年培训计划。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

    (三)强化执法装备经费保障。要依据国家对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要求,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到2017年底,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要加大环境监测能力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投入,强化自动监控等数据应用,为环境监管执法提供科学依据。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2015年3月17日

文章录入:qinghe    责任编辑:qing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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