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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作者:新疆政府 文章来源:新疆政府网 点击数:1778 更新时间:2016-01-11 17:28: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15130


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不包括油气管线)等管线及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当前,我区城镇地下管线普遍存在家底不清、开挖频繁、管线重叠交错等问题,地下管线缺乏系统的规划和科学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为切实规范我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以统筹城乡发展为主线,以保障城镇安全运行为核心,按照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消除隐患,因地制宜、创新机制,落实责任的基本原则,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全区所有设市城市完成城镇地下管线普查,建立普查档案,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及专业管线信息系统。设市城市2020年前、县城2025年前,完成地下老旧管网改造,将管网漏失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设市城市2025年前、县城2030年前,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系统。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全面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各城市人民政府是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制定普查方案,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协调。普查内容包括基础信息普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基础信息普查应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探测、补测,重点掌握地下管线的规模大小、位置关系、功能属性、产权归属、运行年限等基本情况;隐患排查应全面了解地下管线的运行状况,摸清地下管线存在的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普查成果要按规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各城市要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将现有资料及普查结果信息及时录入数据库。各驻疆部队、中央驻疆单位要建立完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综合管线信息系统和专业管线信息系统要实现信息的及时交换和共建共享,并逐步实现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智慧城市的融合。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单独建立,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管理。同时,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和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有关各方主体责任和使用权限,确保新建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内容与管线实际规划、建设及运行情况相符,保证入库信息有效使用。

  (三)统筹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各城市要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编制城市地下空间相关规划所需的勘察、测量、水文、管线等资料。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同时要加强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地铁建设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统筹地下各类设施,考虑军队管线建设需求,合理利用有限的空间资源,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管线建设规划的基本依据。

  (四)严格落实地下管线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备建设方案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涉及道路开挖,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原则上不允许在中心城区规划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其他区域新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得在穿越其他管线等地下设施时形成密闭空间,且间距要满足标准规范要求。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类违反规划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统筹建设地下管线工程。各城市要建立道路和地下管线建设年度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年度建设计划指导管线单位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做到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对不能一次建设完成的,应当预留管线位置。未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原则上不得施工,杜绝“马路拉链”现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报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要启动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通过试点示范,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设与之相适应的综合管廊工程。同时要统筹协调不同管线单位利益,满足多方要求。多种地下管线集中敷设在综合管廊内,要同步建设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配套设施,制定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制度,强化综合管廊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避免“重建设、轻管理”。要积极探索投融资、建设维护、定价收费、运营管理等模式,采取多种建设管理方式,吸引民间资金参与建设和管理。鼓励管线权属单位入股组成股份制公司,联合投资建设综合管廊,或在城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组成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招标选择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已在管廊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

  (七)有序推进老旧管网改造。各城市要根据各类管线存量,按照治理安全隐患优先的原则,制定年度计划,有序实施老旧管线改造工程。要不断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产销差率,逐步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要按照城市布局的特点,综合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因地制宜选择排水管网改造方式。要加强燃气管网改造与建设,优先改造存在安全隐患和运行年限长的老旧管网,保障城镇燃气设施安全运行。要有序推进城市电网、通信架空线入地改造,对存在塌陷、火灾、水淹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电力电缆通道进行专项治理改造。实施城市宽带通信网络和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光纤入户提速改造工程,加快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数字化改造,用5年时间完成通信管道安全隐患排查和改造升级。

  (八)严格规范地下管线建设行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新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时,要依法加强对现有人防工程等各类地下设施的保护,并按规定预留安全距离。对于穿越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要综合考虑施工质量、管线重要性、开挖条件等因素,采用科学合理的施工方式。对于可能损害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辨识危险因素,提出保护措施。对于可能涉及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作业,建设单位要认真查阅资料,掌握管线布局,严禁在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地面开挖作业。对违规施工造成管线破坏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九)加强地下管线维修养护。各城市要督促管线权属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健全和落实地下管线维修养护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建立动态的排查治理台账,对排查出的隐患实行分级管理,落实治理责任,并制定消除安全隐患计划。推广地下管线监控预警技术,鼓励管线权属单位开发、应用地下管线监控预警技术,实现智能监测预警、有害气体自动处理、自动报警、防爆、井盖防盗等功能,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针对城市地下管线可能发生或造成的泄漏、燃爆、坍塌等突发事故,制定应急防灾综合预案和有针对性的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人员专业素质,配套完善安全检测及应急装备,杜绝盲目施救,确保应急工作安全有序。

  (十)及时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各城市要定期排查地下管线存在的安全隐患,依法依规清理拆除占压地下管线的违法建(构)筑物,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避免占压地下管线。工矿、仓储等用地的土地性质发生改变时,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要进行地下管线数据交底。结合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清查、登记违章占压、废弃和“无主”管线,及时处置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线。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整改期间要加强督促检查,整改完成后要严格验收,防止反复。加强城市窨井盖管理,采用防坠落、防位移、防盗窃等技术手段,落实维护和管理责任,避免窨井伤人等事故发生。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地下管线配套安全设施,做到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交付使用。

  (十一)着力加强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地下管线档案是城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依法接收城市各类地下管线档案和综合普查档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档案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要基于城建档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城市地上、地下档案数据统一管理利用,确保信息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和动态更新。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督促管线建设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进行竣工测量,及时主动将竣工资料和相关数据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并对测量数据和测量图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地方责任。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要把地下空间和管线建设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督促各城市抓好相关工作。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监督、指导和协调力度。要指定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晰管线权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信息管理部门的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要重点抓好地下管线普查和综合信息系统建设,组织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完成各项专业管线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军队管线的普查、建设、管理由军队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军事设施保护法有关规定和军队保密要求组织实施。

  (二)加大政策支持。落实好支持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加快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改造。深化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分清政府与企业边界,确需政府举债的,应通过发行政府债融资。加快推行城市基础设施、综合管廊建设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综合管廊建设的企业,可以探索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债券等市场化方式融资。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完善特许经营制度,研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作为银行质押品的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外资和民营资本发起设立以投资城市基础设施为主的产业投资基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优化地下管线建设改造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安监、人防、保密、通信、能源、电力和部队等部门参加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政策措施,及时解决跨部门、跨军队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四)完善法规标准。研究制订地下空间管理、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健全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应急防灾等方面的配套规章。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在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基础上,认真梳理和完善地下管线地方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地下管线标准体系。根据城市发展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地下管线建设和抗震防灾等技术标准,重要地区要按相关标准规范的上限执行。

  (五)加强先进科技应用。加大城市地下管线科技研发和创新力度,鼓励在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应急防灾等工作中,广泛应用精确测控、示踪标识、无损探测与修复、非开挖、物联网监测和隐患事故预警等先进技术。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支持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管道预构件产品,提高预制装配化率。

  (六)积极开展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多种媒体和宣传形式,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和应急防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开展“管线挖掘安全月”主题宣传活动,增强公众保护地下管线的意识。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积极作用。各地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


2015年9月19日

文章录入:qinghe    责任编辑:qing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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