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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意见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意见
作者:新疆政府 文章来源:新疆政府网 点击数:414 更新时间:2016-01-11 17:11:5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15159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8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区区情实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优化激励机制,进一步落实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不断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的保障农牧区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主要功能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是指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并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人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87号)要求,乡村医生主要负责向农牧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承担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在村卫生室,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卫生室配备1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500-1000人的,配1-2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配2-3名乡村医生。

  三、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制度。

  从2015年起,新进入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或卫生计生部门、教育部门共同认定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成人教育和自治区面向村卫生室定向培养取得中等医学学历的人员)。不具备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除外)不得进入乡村医生岗位。

  (二)完善乡村医生聘用制度。

  乡村医生一律实行聘用制,并动态管理。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乡村医生,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三)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

  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纳入管理范围,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乡镇卫生院要对乡村医生进行技术指导,对村卫生室的业务、药品、器械和财务管理及绩效进行考核。建立健全村卫生室业务技术流程,明确服务质量管理要求,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健全乡村医生考核制度。

  1.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核、绩效考核和职业道德考核。业务考核主要包括对乡村医生执业政策、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等知识的掌握情况;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等工作的完成情况;职业道德考核主要包括医德医风、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2.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要求,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费补助、年终奖惩、岗位聘任的主要依据。

  3.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必须分别在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服务的村卫生室定点公布,同时公布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优化、提高乡村医生学历结构和层次

  (一)加强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各地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和《自治区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实施方案(2015年)》要求,依托当地卫生学校(职业学校)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乡村医生培训基地,采取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系统化培训。组织实施基层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网络培训项目。

  (二)继续实施在岗人员学历教育。利用自治区和援疆省市教育资源,采取委培、联合办学等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学历教育。各地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三)继续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利用自治区优质教育资源开设中职(中专)农村医学专业,每年招生400-500名,招生对象为高中毕业生,招录后签订协议,毕业后到村卫生室执业。提高乡村医生学历层次,促进乡村医生队伍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

  五、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一)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在现有编制限额内补充招聘医疗技术人员,可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补充招聘政策,对符合报考条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岗的乡村医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二)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地(州、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一)开展契约式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开展乡村医生和农牧区居民的签约服务工作。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牧区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地要完善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的激励机制,鼓励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确保签约乡村医生应获得的补偿及时足额到位,调动乡村医生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积极性。

  (二)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工作。考试合格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执业地点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并享受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乡村医生财政补助待遇。

  七、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政策

  (一)提高乡村医生补助标准。

  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通过多渠道予以补偿。

  1.落实乡村医生财政补助标准。乡村医生财政补助800元(持乡村医生证书)和1200元(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原则上将5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绩效考核后拨付相应资金。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3.基本医疗服务收入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一般诊疗费给予补助。各地根据乡村医生实施的一般诊疗费、年就诊人次、服务人口、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合理确定收入补助标准。

  4.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给予定额补助。对在村卫生室执业但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医生不予补助。

  (二)完善村卫生室补偿机制,确保村卫生室良性发展。

  各地要将村卫生室公用经费支出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障平稳运行和良性发展。

  八、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

  (一)落实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对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的在岗乡村医生,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费用由乡村医生个人负担。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在乡村医生岗位上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可以通过乡村医生个人补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另行制定下发。

  (二)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1.政策退出:截止2014年12月31日,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后,原则上不再聘用。确因工作需要(如:本人工作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身体健康)可申请返聘,由所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返聘手续。

  2.申请退出:未到龄乡村医生自主选择退出村卫生室工作。

  3.其他原因退出:乡村医生在岗工作期间,不能胜任工作、不能履职或不服从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经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卫生院可以终止聘用,并报请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解除聘用合同。

  九、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一)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

  各地要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设备购置的投入力度,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68号)要求,认真落实推进,确保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所政府或集体举办的标准化村卫生室。要加快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新农合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二)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

  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十、加强组织领导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本意见,尽快制定出台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有效落实。

  (二)落实资金投入。各地要督促指导县级人民政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乡村医生补偿、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村卫生室运行管理等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自治区将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三)开展督导检查。各地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地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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