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公费供养人员养育标准调整,为使公费人员和自费人员接受统一管理,自治区发改委下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自费收养人员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3〕2061号),调整了自费收养人员的收费标准。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以收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等“三无”人员为主,收养自费人员为辅,且接受统一管理,自费人员收费标准应随着公费人员费用变化而调整。2011年,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供养人员养育标准的通知》,上调了集中供养人员最低养育标准。我委根据该情况,为进一步统一自费与公费人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统一,调整了自费收养人员的收费标准,下发新发改收费〔2013〕2061号文件,对其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项目 |
计算单位 |
原标准(元) |
调整后的标准(元) |
备注 |
伙食费 |
元/人·月 |
210 |
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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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费 |
元/人·天 |
7-9 |
10-15 |
国家二级福利院15元,其他10元 |
衣被费 |
元/人·月 |
3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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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费 |
元/人·月 |
3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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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支费 |
元/人·月 |
40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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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暖费 |
元/人·月 |
30 |
30 |
限烤火期6个月计收 |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福利事业单位对自费人员的一般护理、医疗服务一律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新计价费〔2004〕1032号文规定的等级医院收费标准收费;对于缴纳却有困难的经民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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