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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作者:新疆政府  文章来源:新疆政府网  点击数3894  更新时间:2016-01-11 17:50:56  文章录入:qinghe  责任编辑:qinghe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1518


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机关事务管理,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理顺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构建集中统一、资源统筹、运转协调的机关事务管理体系,健全完善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监督检查机制,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加快推进廉洁、务实、高效、节约型机关建设,着力解决制约机关事务管理的关键问题,全面提升机关事务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

    1.推进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机关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的实物定额和会议、差旅、培训、物业服务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服务的项目等级标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2.加强“三公经费”预算和支出管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的规定,严格制定公务接待经费标准,控制接待范围。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其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3.加强公务车辆购置和运行费用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公务用车购置的排量标准和购置经费定额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合理的公务用车单车运行费定额标准。在集中办公地区,积极推动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以切实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燃料消耗和维修单车核算制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

    4.加强基建和维修经费管理。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装修、维护的标准,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安排所需经费。维修应注重维护和完善使用功能,不得变相改扩建。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工程项目统建机制,逐步实行集中办公、统一配置公共资源。

    5.加强机关日常运行经费的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准,各级财政部门按标准确定预算,实行总额控制。要充分利用国库支付系统对机关日常经费的支付进行监督,不得支付超预算开支。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机关日常运行经费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二)强化机关资产管理。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级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加强办公用房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

    2.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审核本级政府各部门车辆编制,超编车辆应收回统一调配使用。

    3.加强机关用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中统筹考虑政府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各单位使用的土地,要严格管理,依照土地使用权证内容,保证土地面积不减少、土地资产不流失,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政府机关新增用地需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并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各级政府机关用地及执证情况应报送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三)创新机关服务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有序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开放机关服务市场,鼓励和引导社会服务组织为机关提供后勤服务。

    1.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管理。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基本范围和内容,明确统一标准和引进社会化服务的管理办法,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加强对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强化公务接待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务接待服务配套管理制度,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规范公务接待服务管理、会议服务管理,稳步推进公务接待制度改革,在保障公务的同时,努力降低成本,杜绝浪费。

    3.加强会议管理。倡导简朴节约的会风,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加强会议费用管理,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约会议开支。

    4.严格出国(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出国(境)的规定。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严格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科学制定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出国(境)培训、考察。

    5.加强机关物业服务管理。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结合机关特点,制定机关办公区房屋日常维修、设备设施维护、绿化、保洁、安全保卫等物业服务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本级机关引进物业服务组织的招标工作,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严格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采购各级政府机关运行需要的货物和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要严格执行集中采购,对于已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商品和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采购。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确需采购进口原装产品的,需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采购。严禁超标准采购,各部门应坚持经济适用原则进行采购,不得采购奢侈品、接受超标准服务。要规范管理采购中心,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五)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切实降低水、电、油、气、材等能源资源消耗,实行能源资源定额管理制度,开展能源计量统计、能源审计、节能监测和节能技术改造,全面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废旧商品回收和资源循环利用,创建节约型机关示范单位,减少、制止能源资源浪费,在全社会发挥表率作用。

    三、工作要求

    机关事务工作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和加强机关事务管理,对于保障机关工作高效有序运转,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机关事务工作,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的高度,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条例》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提高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贯彻实施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强化组织实施,以科学务实的态度把贯彻实施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方案,明确贯彻实施工作牵头部门,理顺相关部门的权责关系,统筹推进本地区贯彻实施工作。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各项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细化分解本级政府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方案,建立各部门的沟通联系机制,做好贯彻落实《条例》的信息报送工作。要会同财政、发改、监察、审计、外事等部门做好对机关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款出国(境)的联合检查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同配合,认真落实《条例》规定和自治区有关制度标准,制定完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推进集中管理和资源统筹调配管理,做好相关经费预算和审计工作,推进机关事务集中管理,不断提升机关事务管理和服务保障水平。

 

201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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